中国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8页(534字)
目前,集装箱检疫已成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境内绝大多数口岸检疫机关已开展了此项工作业务。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为开展集装箱的检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对“集装箱箱体等区域或者部位,实施检疫”。根据这一规定,原国家动植物检疫所于1994年8月18日同时发布了《集装箱运载转关货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若干规定》中规定,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出境、过境集装箱,箱内货物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物的进境集装箱,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集装箱(含空箱和实箱)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进出境集装箱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办事机构,接受申请,实施检疫及处理,办理出证、放行手续;过境集装箱,在入境口岸实施箱体检疫或防疫性消毒处理,出境时不再检疫,经检疫发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病虫的,作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对来自或途经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境集装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箱体实施防疫性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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