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狩猎监督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5页(297字)
蒙古《狩猎法实施细则》规定:(1)为了对狩猎法令执行情况实施经常的社会监督,森林和木材工业部及省、直辖市、市区、县(市)和区的政府可任命编补狩猎指导员。(2)森林和木材工业部的森林狩猎检查处处长和检查员,森林和狩猎业局局长和工作人员,森林和狩猎生产研究所所长和各研究室主任,以及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的看守人员都是国家狩猎检查员,检查员由森林和木材工业部任命,并发给具专门证书。(3)省、直辖市、市区、县(市)和区的主管狩猎业的主任、工程师、工作人员、检查员、狩猎和森林地段的技术员皆是本地区的狩猎检查员,由当地人民代表呼拉尔任命,并发给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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