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粮食管理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1页(229字)
民国全国粮食管理局1940年公布《全国粮食管理局粮食管理纲要》,共3部分12条。其中规定:(1)县设粮食管理委员会,附设于县府内,主办全县粮食管理事宜。(2)粮食管理委员会调查粮食产储运销各事项。所有粮食必须办理登记,进出及储存量必须按期报告。(3)建造保有公仓,可由镇乡协助。(4)乡镇积谷可储备在各保公仓及乡镇公仓内。(5)国家有需要,可先动员中央储备粮食。(6)粮食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限定最低供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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