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牲畜租赁出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6页(185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关于牲畜租赁的第2759条规定:(1)未经出租人同意,佃户不得处分畜群中的任一牲畜或繁殖的幼畜。(2)未经佃户同意,出租人不得处分他们。第2760条规定:(1)佃户不必对牲畜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损失是由于其过错导致的,除外。(2)出租人应证明佃户有过错。(3)佃户应报告已死牲畜的皮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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