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宋朝水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3页(568字)

北宋年间是中国古代水利最发达时期,在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水利普及全国,门类齐全,水利技术和管理都达到了很高水平。北宋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中央政府颁布了有关农田水利管理的政策法令《农田水利约束》。该条令主要内容是:(1)凡能提出有关土地耕种方法和某处有应兴建、恢复和扩建农田水利的人,核实后受奖,其建议交付州县实施。(2)各县应上报境内荒田顷亩的地点和开垦方法。(3)各县应上报境内应修浚的河流、应修建和扩建的灌溉工程,并作出预算及施工安排。(4)涉及几个州县范围的,各县都要提出意见,报送主管官吏。(5)各县应修的堤防,应开挖的排水沟,要提出计划、预算和施工办法,报请上级复查,然后执行。(6)有关人员不得向百姓索贿。(7)根据州县的报告,委派主管官吏和各路提刑或转运使协商,复查核实后,由州县施工。(8)关系到几个州的大工程要经中央批准。(9)工程太多的县,县官因不能胜任的要调动工作,事务太繁重的可增加辅助官吏。(10)私人垦田或兴修水利,经费过多时,可向官府贷款,或劝谕富裕农户借贷。(11)凡出力出资兴办水利的,按功利大小给予奖励和录用。(12)不按规定开修的,官吏要督察并罚款。(13)各县官吏兴修水利见成效者,按功劳大小升赏,临时委派的人员亦比照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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