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企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2页(456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规定:(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上述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2)乡镇企业有权向审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3)乡镇企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其改正之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4)乡镇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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