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牲畜租赁合同终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6页(223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关于牲畜租赁的第2762条规定:(1)合同应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2)一方当事人打算终止合同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他方。第2763条规定:(1)合同不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死亡终止。(2)但已故佃户的继承人,可通过在佃户死后6个月内通知出租人终止合同。(3)在此等情形,合同应在3月1日终止,但该日期应自出租人收到佃户继承人的通知后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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