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统制区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8页(291字)
韩国《山林法》第97条规定:(1)市、守或营林署长认为在自然景观维持、山火预防等山林保护上有必要进行入山统制时,可以规定一定的期间指定入山统制区域。(2)在指定第1项之入山统制区域时,应告示其事实。(3)山林行政官署为保护、管理山林而设置的标识,不得进行转移、污损或损坏。第98条规定,任何人欲依据本法第97条第1项之规定进入入山统制区时,都应得到市长、郡守或营林署长的入山许可。但是,施工及其他农林水产部令规定的情况可以例外。第99条规定,市长、郡守或营林署长认为入山统制事由可以解除时,应立即解除入山统制区域,把其事实告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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