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牲畜租赁合同转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6页(246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关于牲畜租赁的第2753条规定:(1)如果牲口被给予另一个人的农民,应对其土地被此等农民利用的所有人为通知。(2)未作出通知的,即使有任何相反的习惯,所有人都可扣押或扣留牲畜,以便获得其对农民的请求权的支付。(3)不得主张他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牲畜不属于他的农民。第2754条规定:(1)牲畜所有权不得因合同中制作了牲畜的清单而被移转给佃户。(2)该清单的惟一用途在于允许使用它来证明在合同终止时是盈利还是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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