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0页(926字)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对期刊的创办、登记、出版、刊载内容等进行的行政管理。我国期刊出版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以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期刊出版分类管理 期刊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内部期刊)两种。凡经我国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业性内部期刊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期刊出版登记管理 经过正式批准创办的期刊,主办单位应持批准文件,向编辑部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登记。正式期刊发给编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登记证》;非正式期刊发给《内部报刊准印证》。期刊从批准之日起,办刊单位在3个月内不办理登记者,批准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的不同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

期刊刊载内容管理 期刊刊载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与办刊方针、宗旨相适应,不能超越报批的专业范围。对刊载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内容,如刊载关于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关于军事题材的作品、关于涉外宣传作品等等,均应按规定要求审批、审核后刊载。要严格遵守有关期刊禁载内容的规定。

对违反期刊管理规定的,新闻出版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见期刊管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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