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捕捞征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7页(301字)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关于制定专属经济区海洋资源保护、开发和管理标准的第63/81号法令》第22条规定:(1)对外国渔船颁发和续签工业捕捞许可证的年税按渔船每总吨计核收可对换货币。(2)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水域内持捕捞许可证捕捞的外国渔船要于每季度末用可兑换的货币缴纳当季度的捕捞许可证税,其金额最高为当季度总捕捞量的国际贸易额的20%。(3)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专属经济区捕的外国渔船要把下列情况用无线电通知给主管当局:渔船已进入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专属经济区;当时已拥有的捕捞量;渔船每天所在位置;渔船的作业位置、捕捞量和渔获物质量;离开专属经济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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