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通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8页(396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5条规定:(1)总统可以在公报上发布通告,宣布该土地需要按通告中所说明的用途加以征用。(2)一旦依据第5条(1)款所发通告公布,宣布该土地需要按通告中规定的用途加以利用,则主管部长或部长授权的官员应该指派地税征收官按照程序,征用土地。第8条规定,地税征收官应该责成将通告张贴在该土地或该土地附近合适的地方。通告中应说明政府打算征用该土地;享有该土地征用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地税征收官提出赔偿要求。第9条规定,地税征收官也可以要求此类当事人在规定的不少于15天的时间内,呈交给他1份书面报告。此人在报告中应注明其他拥有该土地权益的人的名字,包括共同拥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转承租人、佃户或其他人的名字,并注明所拥有的那部分权益的性质。如果可能,还应注明此报告呈交之日起3年内所得到或可能得到的租金和利润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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