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源保护区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4页(218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俄公民和法人使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时,应按俄联邦土地法规定办理,并应征得经国家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的同意。公民和法人对待水源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应按规定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式和活动形式进行,俄联邦各州、区的执行权力机构、国家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相应的自然环境机构、土地机构、林业机构等均可按其权限范围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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