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办公室的收入和开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44页(395字)

(一)收入

检察长办公室的收入为:①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中的配备拨款;②历年管理的节余;③本身手存现金的利息;④转让本身资产的所得;⑤法律确定的其他收入。

(二)开支

检察长办公室的开支为:①运作所需的开支,尤其是人员开支、用于取得或转移资产或劳务的开支、其他经常性的和资本性开支;②须由行政当局转往退休基金会、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福利机构的每月供款;③按行政长官的特别批示和司级部门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作的其他开支;④因进行技术性或临时性的研究工作而与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合同而作的开支;⑤因调查工作的特别需要而作的开支,检察长得核准上述开支并作出记录,毋须办理其他任何手续,记录应呈交行政长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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