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业政策目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9页(572字)
日本《林业基本法》规定,为实施国家林业政策目标,必须采取如下综合性措施:(1)为适应林业产品需求的变化,转换林业生产等,谋求林业生产的高度化。对于国有森林的管理及经营事业,需要考虑确保其企业,通过适当的经营,实行其有关措施。特别是国有森林作为林产品的供给源,使其对需求及价格的稳定有所贡献。同时,促进偏僻地区未开森林的开发,增大林业总生产,在拥有国有森林的地区,为改善林业结构,须谋求积极的利用。(2)根据林业经营的规模等,考虑到按类型区分所形成的经营形态的差异,促进林地的集团化、机械化、小规模林业经营的规模扩大、其他林地保有的合理化及林业经营的现代化。(3)提高林业技术。(4)促进林业产品需求及价格稳定,使流通及加工合理化。对外国产的进口木材,也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同时加强对森林组合、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进行的林业产品贩卖、购买或者加工事业的组织与政策实施。(5)培养和确保担当起现代化林业经营或者是从事现代林业经营、懂得林业技术的专门人才。要对教育、研究及普及事业等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林业劳动者的福利,采取促进就业、稳定雇用、改善劳动条件、扩充社会保障、充实职业训练事业等措施。该法还对确保国有森林企业性、林业行政机关及林业团体履行职责、政府财政支持、加强林政管理等措施作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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