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机化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9页(222字)
韩国1996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16条罚则中规定,对于以下单位处以1000万元以下的罚金:(1)违反规定,附着检查合格证或类似标志的农业机械生产者、进口者及经营者。(2)违反规定,没有设置安全装置的农业机械生产者、进口者。第17条两罚规定,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其他从业人员在其法人或个人业务范围内违反第12条规定时,除对其行为者进行处罚外,对法人或个人也处以同条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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