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46页(306字)

现职第7/97/M号法律、第52/97/M号法令和第53/97/M号法令所指检察院办事处的司法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维持其原工作岗位,自本行政法规公布后90日内转入检察长办公室,但不妨碍其在该期间内向检察长申请返回原属部门。

上款所指检察院办事处原有的财政预算、支付、人事管理、车辆、设施、设备、检察院的专属事务和有关的档案文件,由司法事务局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后90日内移交给检察长办公室。

继续在检察长办公室执行职务的原检察院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维持其原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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