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程序的上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7页(2184字)

关于劳动诉讼程序上诉的问题,《劳动诉讼法典》仅仅就一些特殊问题作出了规定,没有规定的事宜则需要遵守一般民事诉讼法规或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下面关于劳动诉讼程序的上诉问题仅仅是就一些特殊问题作出说明。

(一)可以提起上诉的情形

一个案件只有可以依法上诉,才有后面的其他程序问题。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劳动民事诉讼案件则有限制。依据该条第一款,不论案件利益值及上诉人因所作的裁判而丧失的利益值为何,在下列诉讼,均可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①涉及争论是否有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②涉及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或存在的问题的诉讼;③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而引致的诉讼;④案件违反管辖权的规定。但是如果因为管辖权问题已经上诉过一次,中级法院也作出裁定由另外一个法院管辖,那么在另外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时,不能再以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⑤案件的裁判和已经确定的案件相抵触;⑥裁判涉及案件、附随事项或保全程序之利益值时,该利益值超过作出上诉所针对的裁判的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⑦裁判违反具有强制性的司法见解。需要说明的是出现第⑦项的情况时法律要求检察院必须提起上诉。在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虽然劳动轻微违反诉讼可以提起上诉,但是提起上述必须是针对终局裁判提出上诉。而且,如果在劳动轻微违反诉讼中包含有民事请求,而有关劳动轻微违反部分检察院并不提出指控,此时,如果当事人仅仅就有关民事请求部分提起上诉,那么,该就民事部分提起的上诉要遵守上述关于劳动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提起上诉的规定。

(二)提起上诉的期间和方式

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0日,自就上诉所针对的裁判作出通知之日起算。如果属于针对以口头作出并转录于卷宗的批示或判决,而在该等行为作出时上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场或已获通知在作出该等行为时到场,则上诉期间自作出该批示或判决之日起进行;如果属于绝对缺席审判的情况,则该期间自法院办事处收到卷宗翌日起进行。如果当事人请求检察院依职权作出代理以便提起上诉,检察院应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就该事实在卷宗上作声明;10日的上诉期间自作出该声明之日起算。提起上诉的申请书,应载有上诉所针对的裁判的识别资料;如只针对裁判的某部分提起上诉,应详细说明上诉所针对的部分。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申请时,应一并提出其陈述。

(三)关于上诉的上呈

上诉的上呈是指有关一审法院何时以及何种方式向中级法院移交上诉以及案卷的制度。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下列上诉须立即连同本案卷宗上呈:①对引致诉讼程序终结的裁判提起的上诉;②对法官宣告回避或驳回任一当事人要求法官回避的申请的批示提起的上诉;③对审理法院管辖权的批示提起的上诉;④对命令诉讼程序中止的裁判提起的上诉;⑤对将卷宗内某部分排除的批示或对卷宗内某部分而言属终局裁判的批示,以及对第三人之参加或确认资格等附随事项的终局裁判提起的上诉;⑥对拒绝认可协议的批示提起的上诉;⑦对在终局裁判以后作出的批示提起的上诉。留置上诉将使上诉绝对无用时,亦须将上诉立即上呈。不属于上述①~⑦项情形的,应立即上呈的上诉须分开上呈,而无须连同本案卷宗或以附文方式进行的程序的卷宗。以上无规定的上诉,须连同在其提起后的首个应立即上呈的上诉一并上呈。

(四)上诉的效力

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判处缴纳包括罚金在内的任何款项的裁判提起上诉,并不中止该裁判的效力。然而,在提起上诉的申请中,如上诉人请求就其被判处缴纳的款项,由其提供担保,则可取得中止效力,提供该担保可用由法院处置的存款或银行保证为之。遇有申请提供担保的情况,法官须定出不超过10日的提供担保期间;如所定期间届满仍未提供担保,则上诉所针对的裁判可立即执行。

(五)针对上诉的答复

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法院须将提起上诉一事通知被上诉人及其他受该上诉影响的人。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就其上诉提出答复,阐述自己的主张。被上诉人及其他受该上诉影响的人可于10日内作出陈述,该期间自就上诉作出通知之日起算。被上诉人及其他受该上诉影响的人作出答复陈述时,可以对能否提起上诉或上诉是否逾期提起,以及上诉人的正当性提出争议。

(六)对上诉的审理

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审理对劳动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的裁判所提起的上诉,或审理在检察院不提出指控的轻微违反诉讼中就民事请求作出裁判所提起的上诉时,须遵守一般民事诉讼法规的规定。审理对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作出的裁判所提起的上诉时,须遵守一般刑事诉讼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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