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轻微违反判决的执行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7页(573字)
劳动轻微违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相对于一般的犯罪行为而言,其社会危害性是较小的,因此对于劳动轻微违反行为一般是判处罚金。根据《劳动诉讼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如果属于判处罚金的情况,那么嫌疑人缴纳罚金的期间为20日,自将判决通知嫌疑人之日起算;如果嫌疑人由于民事请求被判处清偿金钱债务,应于同一期间作出支付。如果嫌疑人获许可延迟缴纳罚金,清偿金钱债务的期间仍为20日,但法官基于合理理由另定期间者除外。这样规定明显出于保护债权人一方的目的。
依据该法典第一百零八条,如果属于判处罚金及清偿其他金钱债务的情况,尚欠的金额须计算在该诉讼程序的账目内。自动缴纳罚金及其他金钱债务的期间届满后,检察院须命令采取适当措施,以确定债务人是否有不附负担且具足够价值的财产,并按诉讼费用执行程序的步骤处理。如果属于获许可延迟缴纳罚金的情况,在清偿金钱债务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申请按本法典第八十三条及续后数条的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程序,但执行时须以相应于债务的金额为限。
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如果属于仅仅判处清偿金钱债务的情况,执行有关判决时,须按经作出适当配合的本法典规定的执行程序的步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