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81页(456字)

(一)范围和概念

本法规制定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所谓行政上之违法行为,系指单纯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规章之预防性规定之不法事实,而该事实不具轻微违反性质,且规定之处罚属金钱上之行政处罚,称为罚款。

称为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不法事实,如可处以徒刑,则视为犯罪;如可处以可转换为监禁之罚款,则视为轻微违反。

(二)适用制度

适用于行政上之违反行为之实体及程序制度,由规定及处罚该等行为之法律或规章订定。上述制度应符合本法规之规定。

如前述法律或规章未有规定,则依次补充适用本法规之规定、以及经必要配合之《行政程序法典》之有关规定、《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一般原则。

上一篇:实体制度 下一篇:一般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