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化学肥料配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8页(274字)
台湾1973年《化学肥料运销办法》第2章肥料配销中规定:(1)需要肥料用户应先向当地承办机构申请配销,其对象包括稻作农户,其他作物农户和从事农业研究试验的机关、学校、团体及其他需要肥料的用户。(2)肥料配销每年分二期办理。(3)肥料用户所需肥料应以现金购买。稻作农户可申请金额贷款或以稻谷折价购买。(4)肥料配销价格及稻谷折价基准由粮食局公告。(5)稻作农户贷借肥料逾期偿还者,应自逾期日起加计违约金。(6)粮食管理处委托承办机构配销肥料的损耗率、处理方式及手续费发给标准,由粮食局报请当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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