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3页(1040字)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指一项发明获得专利权所应当具备的内在状况,一项发明只有符合了这些内在的实质性条件方能取得专利权。《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科技领域内有关产品或有关产品、物质或结构成分之产生方法之发明,即使属涉及由生物组成或含有生物之某产品之发明,有或属涉及可生产、处理或使用生物之某种方法之发明,只要具备下列特性,均可获授予专利:①新颖性;②包含发明活动;③工业实用性。”此一规定说明,“新颖性、包含发明活动、工业实用性”三项条件是某项发明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换句话说,“一项发明未被现有技术所包括时,则具新颖性”。而“现有技术系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在本地区或本地区以外,通过说明、使用或其他途径为公众所知之一切技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提出以便在本地区产生效力但尚未公布之各专利申请之内容,亦视为被现有技术所包括”。因此,简单说来,某项发明具有新颖性是指该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并没有被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如果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该申请就会因为丧失新颖性而被拒绝授予专利权。但是,各国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也就是说,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但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不丧失新颖性。《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此作了规定:“下列公开不影响发明之新颖性:①对科学界及专业技术社团之公开,或因在澳门或澳门以外进行之官方或经官方认可之比赛、展览会及交易会而导致之公开,但仅以有关专利申请于12个月内在本地区提出者为限;②对发明人或其任一名义之继受人而言属明显滥用之公开,或因经济司之不恰当公布导致之公开。”当然,如果属于上述(1)项情形,澳门法律规定,申请人负有举证义务。申请人必须于专利申请日起计3个月内能够证实其发明的公开属于上述①项所指的公开,其申请方能不丧失新颖性。至于所谓“包含发明活动”,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有关领域之专业人士而言,非以明显方式从现有技术所得之发明,视为包含发明活动之发明。”而该法第六十七条对工业实用性作出了说明:“如发明之对象可在任一类型之企业活动中制造或使用,则该项发明具工业实用性。”总之,一项发明如果不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并且具备了新颖性、包含发明活动和工业实用性,那么此项发明就可以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获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