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的失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0页(831字)

工业产权的失效是指工业产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业产权在下列情况下失效:①存续期届满;②欠缴应缴之费用;③权利人作出放弃。”工业产权的失效和工业产权的无效宣告和撤销不同,工业产权的失效表明工业产权自始有效,只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而使其法律效力丧失,而工业产权的无效宣告和撤销表明工业产权自始就不应当授予,因此,自始就不应当存在。存续期届满或者欠缴应缴纳之费用将导致工业产权自动失效,无须作出公布,但是权利人作出放弃并不导致工业产权自动失效。任一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非司法途径主张工业产权因为权利人作出放弃而失效。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经济司宣布某项工业产权已经失效,但是,“除失效之理由为放弃权利外,就宣布失效之申请须通知有关登记或注册之权利人,以便其如愿意答复则须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应利害关系人及时提出的要求,上述所指之期间可以延长1个月。延长1个月届满后,仅在对立当事人无明确反对,且有值得考虑的理由为依据的情况下,经济司才能够再次延长1个月期限。权利人作出答复的期间届满后,经济司须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宣布有关专利、登记或注册失效。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权利人既得放弃其要求授予工业产权之申请,亦得放弃其所拥有之工业产权,但须以书面方式向经济司作出上述放弃之要求。”该条余下款项还就权利人放弃工业产权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如属工业产权之性质所容许,则得作部分放弃。如作出放弃之人未在作出放弃之请求书内签名,则其受托人应将获授予特别权利之授权书附入申请内。放弃之作出对已被作出附注之衍生权利并不构成影响,但其权利人须在获适当通知后,在为保障该等权利所需之限度内代替主权利人保存有关证书。申请之放弃经确认后,该申请之固有权利即因该放弃而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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