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的无效和可撤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0页(850字)

有权机关按照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的程序授予的工业产权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有可能向不该授予工业产权的申请授予了工业产权,这种现象是在任何一个实施工业产权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不可避免的。为了矫正错误授予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法设立了工业产权的无效宣告和可予撤销制度,利害关系人可以利用此项制度将一项由有权机关授予的工业产权宣告无效或者将其撤销,使本不该存在的工业产权恢复到原始状态。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证实出现下列情况时,工业产权证书即属全部或部分无效:①对象属不可受保护者;②违反公共秩序方面之规则或违反善良风俗;③未履行为获授予工业产权而须遵行之程序或手续”。而“在违反确定工业产权归何人之规定之情况下,工业产权证书属全部或部分可予撤销;工业产权证书系在未顾及第三人以优先权或其他法定名义为依据而拥有之权利而给予者,有关证书在一般情况下亦属全部或部分可予以撤销”。该法同时规定:“无效或撤销之宣告,仅得来自司法裁判。”这表明工业产权的无效宣告和撤销都必须通过法院以诉讼方式作出。“有关诉讼应由检察院或任一利害关系人针对被登录之权利人提起;凡在提起诉讼之公告公布日之前已向经济司申请为有关衍生权利作附注之人,均亦应被传唤。法院办事处须将有关诉讼之提起通知经济司,并须在裁判确定后,向经济司发出一份以打字作成或以其他对产生本法规所规定效力属适当之载体储存之裁判副本。”利害关系人如果提起撤销之诉,一旦符合法定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使有关的证书全部或部分转归其名下,而不是提出撤销证书的要求。必须提请注意的是,“除有相反规定外,撤销之诉应在获悉作为撤销事由之事实后之1年内向普通管辖法院提出”。但是,“对于处于恶意而取得之证书,其撤销权不受时效约束”。虽然工业产权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是,根据澳门法律,“无效之宣告,不影响因履行义务、执行已确定之判决、执行包括尚未经认可之和解以及因同类性质之行为而已产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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