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70页(383字)

简称“行署”。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地方政权机关,如胶东行政公署。②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相当于省级的政权机关。如苏南、苏北、皖南、皖北、川东、川南、川西、川北等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以后,先后撤销。③省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构。1978年宪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由任命产生的专员和副专员代表省革命委员会指导所属行政区内若干县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982年宪法对省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未作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历史上,行政公署亦称“专员公署”或“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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