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先占取得获救或拾得财产及交付获救或拾得财产之义务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52页(272字)
救助人所占有之获救财产、被冲到岸线之遇难船舶或物品,不得以先占取得。救助人或拾得人在收取应得之报酬或补偿,或获得提供满意之担保后,应向获救财产之所有人交付获救或被冲到岸线之财产。如不知悉财产之所有人,或财产所有人不按上款所定条件前来收取该等财产,救助人或拾得人应于15日内将该等财产交付予地点最近之有权限当局。上款所指期间,自船舶到达时起计算;如属不以航海工具进行之救助,则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如属被冲到岸线之财产,则自拾得财产之日起计算。如不履行交付义务,则丧失获得报酬或补偿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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