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概念和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99页(1175字)
所有可为法律关系标的者均为物。由于法律关系中的物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价值,故又通常表现为财产。物的分类标准很多,因而物的种类也相应很多,包括:
(1)有形物和无形物。前者是可以直接或间接感知触摸的有形体的物;后者是形体上不存在的、不可感知触摸的人的精神创作,最典型的是智力财产,如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等领域的成果。
(2)融通物和非融通物。可以作为私权标的的物为融通物,不可作为私权标的的物为不融通物。
(3)不动产和动产。前者为不可移动性的物,后者为可移动性的物,或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包括:农用房地产和城市房地产,水,固着在土地上的树木、灌木和自然果实,附着于房地产、水、树木灌木和自然果实上的权利,以及房地产的组成部分等。除此而外的所有物均可以归为动产。
(4)简单物和合成物。属于同一人且有单项用途的数个动产,即视为合成物或事实上的总合物;构成总合物的数个单独的能够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为简单物。
(5)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前者为构成法律关系标的且可按种类、质量及数量确定之物;后者为构成法律关系标的但不可以种类、质量和数量确定的物。
(6)可消费物和不可消费物。由于通常使用而导致消灭或转让之物为可消费物。不能由于正常使用而导致消灭或转让之物为不可消费物。
(7)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物在不改变其实质、不减少其价值及不影响其使用目的的情况下分割,即为可分物,此外均为不可分物。
(8)主物和从物。本身存在不以另一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为主物,以另一物的存在为本身存在条件的物为从物。
(9)现在物和将来物。将来物是处分人尚未取得之物或在作出意思表示时仍未取得有关权利的物。相反,现在物则是处分人已取得之物或在作意思表示时已取得其权利的物。
(10)无主物和有主物。在确定的时刻没有法律或有关当事人确认的权利人的物为无主物,除此以外的一切有确认的权利人的物均属有主物。
(11)原物和孳息。原物是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原物在不影响其性质的前提下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前者是由物依其天然属性直接产生的孳息,后者是物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租金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