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0页(451字)

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下议会主权的要素或原则,表明英国女王(或国王)是英国法律上的主权者和英国主权的一部分。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在保留君主制的政体形式下,国家权力逐步转移到议会下院手中,为解决主权者与主权者权力相分离的现实矛盾,先是法学家奥斯丁(J.Austin,1790~1859),后为戴雪(A.V.Dicey,1835~1922)从理论上创立了英国议会主权学说:国家主权属于英国议会,而它由女王、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分享;法律上的主权由女王享有,但只有议会三个部分共同行动,主权权力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反之,三部分中任何一方或两方的行为都不构成主权权力的正当行使。“议会中的女王”就表明女王的主权者地位,具体表现为议会由女王召集或解散,法案须由女王批准方能公布,官员的任命须由女王签署等;然而,它又表明女王只是主权的一部分,即名义上女王拥有英国国家的全部权力,但“临朝不治”,实际权力必须按议会两院尤其是下院的要求行使,并得受内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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