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9页(693字)

总统制宪法的对称,又称“议会内阁制宪法”或“议会责任内阁制宪法”。确认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政府)由民选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的宪法。是以国家的政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其主要特征是,它规定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和组织、监督政府以及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等较大权力;它规定的政府,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政府首脑由执政多数党领袖担任,政府成员通常必须同时是议会的成员,政府总揽政务,决定大政方针,但其重大决策必须取得议会赞同;它规定的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只负责一些例行公事和礼仪事务,他颁布法律、发布文告须有政府首脑或有关政府成员副署。议会制宪法按照其对国家元首的不同规定,可分为议会君主立宪制宪法和议会共和制宪法。这两种宪法对国家元首的不同规定是:在国家元首名称上,前者为君主(国王、天皇、大公、埃米尔、苏丹等),后者为总统(主席)、国务委员会主席。在产生和任期上,君主一般是职位世袭的,终身任职;总统除个别国家外,一般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在法律责任上,君主对自己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君主的行为触犯刑法时,议会既不能弹劾,法院也不能审判;总统虽然享有不受普通法院管辖的特权,但许多国家规定,总统有叛国或违宪的行为,需受控告或弹劾,并由一定机关(参议院、宪法法院、特别高等法院)审理。目前世界上实行议会君主立宪制宪法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卢森堡、比利时、瑞典、丹麦、日本、泰国、来西亚等国。实行议会共和制宪法的国家有芬兰、意大利、葡萄牙、希腊、新加坡、印度、缅甸、埃及、伊朗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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