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6页(793字)

规定教师资格制度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共7章2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其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七种,《教师资格条例》依照《教师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具备教师资格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依照《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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