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0页(593字)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的统一的技术标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①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③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④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⑤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⑥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⑦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①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②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④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⑤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⑥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⑦互换配合国家标准;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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