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1页(251字)

①与适用于国际社会的国际法相对的国内法;适用于国家整体而不只是适用于地方公共团体的法。②宪法的别称。17、18世纪,英、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将其革命胜利后相继制定的根本法称为宪法。而19世纪德国、奥匈帝国和俄国等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把他们汇编的根本法总称为国家法。此后,“宪法”和“国家法”二词通用。③宪法性法律的统称。有的国家所称的国家法更广泛一些,即除宪法外,还包括一切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在内,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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