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海员证书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5页(279字)

1982年11月19日,国家农牧渔业部发布《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共11条。主要对渔业海员证适用范围、印制、签发、统一保管、遗失处理、登记审核等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海员证是我国渔业船舶船员在日本国港口登岸时必须持有的证件;海员证只适用于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日本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避难的港口或临时指定的避难港口。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对船员职务证书及职务船员配备标准、考试资格和手续、船员考试与考核、证书签发和审证、特免证书等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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