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9页(219字)

南斯拉夫1965年颁布《海洋渔业基本法》规定:(1)负责渔业监察事务的机构在从事渔业检查业务时,可以配备武装人员和摩托艇等运输设备。(2)海上渔业警卫人员由海洋渔业监察当局领导。(3)海洋渔业监察员有权登船检查、搜查;有权将违法当事人送交海洋监察当局。(4)授权海洋渔业警卫生人员依法使用枪炮,制止海上渔业犯罪行为。(5)海洋渔业监察人员和警卫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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