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来水供水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8页(226字)

台湾《自来水法》第34条规定,自来水事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供水于供水区域以外之地区:(1)经主管机关核准供水与另一自来水事业者。(2)经主管机关特别指定供水与国防事业者。(3)无自来水地方居民申请供水,经主管机关核准供水者。(4)因灾变或其他紧急事故,邻近自来水事业停止供水,一时不及修复,必须紧急暂时供水者。第66条规定,自来水事业依第34条第3款之情形供水时,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加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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