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财政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3页(400字)
西班牙政府十分重视水资源建设方面的财政立法工作,对农业灌溉、防洪和河道整治工程投入体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1)在政府对财经分担方面,规定限于在2000公顷以上灌区的水利工程。采取的政策是①由国家兴建的工程,受益人分担一部分资金,新工程至少承担基建投资的50%,改造工程承担资金20%。②受益人兴建工程,国家给予财经资助,主要包括土地开垦工程和饮水供水工程。③国家单独兴建水利工程,受益的灌溉土地和工业用水户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累进制水费和水税。(2)在偿还政策及水费和水税方面,根据国家税法律规定,凡由国家对水资源开发投资的工程,应征收流量调节费和灌溉水费。流量调节费是根据水利工程投资确定的,摊还期限为25年。灌溉水费与灌溉渠系有关,应按其各自的受灌土地面积比例缴纳灌溉水费。在完成分期偿还之后,由政府兴建的水利工程,将成为有关水利协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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