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资源财政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3页(572字)
法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重视水资源财政管理立法工作。目前,根据法国水法律规定,政府的水资源财政投入采取全部负担或联合负担两种形式。水利工程的联合负担投资用于防洪工程和农村饮用水的取水工程。水利工程全部负担投资用于饮用水供应和排水渠系、污水处理厂及供水与排水的科学研究工作。在国家级,国家资金用作发展农村供水渠道网,是农业部长管理的基金中的特别项目,其目的是为地方委员会减轻农村地区供应饮用水的费用负担。其次是把收缴的各区公共饮用水费及各种储金,以贷款方式用于农村地区饮用水工程的投资。在流域级,流域财政局为完成各种水利工程,采取分配补助金和贷款办法向公共和私人机构投入,通过提供较多的财政补助,以减少工程举办人的负担。关于水费征收,法国水法规定,在公共河流和航道的水费,由进水口管理权持有者支付;在公共饮用水供应方面的水费,按照受益区分配水的消耗量征收,由水使用者支付。有捕鱼权的捕鱼者每年向国家交付捕鱼费。电厂建在公共河流上,由许可证持有者交付年租赁费。其他瓶装水工业、公共污水处理厂、有毒的、危险的建筑物等都必须依法交纳用水费用。法律还规定,流域财政局在流域范围内,有权对影响自然环境的用水户进行干涉,并征收水费。这类用水户要按照他们生产活动的性质和数量每年交付年费用,基本定额为500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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