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5页(299字)

韩国《草地法》第5条规定,拟依据本法之规定而进行草地建造者,须依据总统令之规定,按下列各款之区分向许可厅申请草地建造许可:(1)当拟建造草地的土地位于两个道以上时,向农林水产部长官申请;(2)道直接建造草地时,向农林水产部长官申请;(3)建造对象地位于两个市、郡以上时,向道知事申请;(4)市、郡直接建造草地时,向道知事申请;(5)建造对象地位于汉城特别市或直辖市时,向汉城特别市长或直辖市长申请;(6)建造对象地位于市或郡时,向市长或郡守申请。本法还规定,当许可厅予以草地建造许可时,可以规定草地的建造期和其他为完成草地之建造目的所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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