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浮拖作业渔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5页(181字)

1993年8月3日,农业部发布《浮拖作业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共15条。办法规定:凡441千瓦(600力)以上的渔船和单位从事浮拖作业的,均须遵守本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取得浮拖作业专项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浮拖作业。还规定:浮拖作业区域的管理由东海区渔政局负责;港口、码头的管理由东海区、黄渤海区渔政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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