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5页(429字)

由选举产生的奴隶主贵族组成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职、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它是奴隶主国家民主共和制的一种形式,在这种政体中,不存在终身任职的国王,共和国的最高官吏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执政官。公元前6世纪至1世纪的罗奴隶制国家,是采取这种形式的典型。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形式上属于民众大会,但由大奴隶主和显要贵族代表组成的元老院却实际掌握国家立法、行政大权,决定国家的内外政策和最高长官的任免。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须经元老院批准才能生效,民众大会通常由执政官或最高裁判官召集,实际上只是一个表决机构,不享有法律创制权。长官在形式上是由民众大会选举,实际是由元老院指派。长官掌管军权和行政权。最高长官是执政官,原称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掌握军事和民政上的最高权力,一般还设保民官。贵族共和制实际上是少数奴隶主贵族的寡头政治,正如列宁所说:“贵族制是很少一部分人的政权”。(《列宁选集》第4卷第49页)

上一篇:规制性指导 下一篇:贵族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