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6页(369字)

具备法定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依法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法律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任教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由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认定机构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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