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5页(595字)

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这些组织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请有关机关请求保护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申诉权。据规定,教师有权申诉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有关其权益的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请求解决。二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了其有关《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利,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各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行政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如果教师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应告知申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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