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9页(538字)

也称“代议制”。以议会为国家政治活动中心、政府须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治制度。近现代意义的议会是由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的等级会议发展演变而来,这种演变首先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实现的。英国的等级会议始于13世纪,它由僧侣、贵族、平民三个等级组成。到14世纪,等级会议发展成两院制议会,但这时的议会还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不是资产阶级的议会。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才取得最高地位,并在英国确立。议会制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议会制国家的宪法通常都规定:议会由两院组成,经普选产生的议员是“国民意志”的代表者。议会作为代议机关享有立法和组织、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议会对政府有制约作用,政府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在议会对政府的主要施政方针不支持,或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除非解散议会,政府必须总辞职。政府内阁制的形成标志着议会制的确立。18世纪以来的英国是议会制君主国的典型。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法兰西第三、第四共和国是议会制共和国的典型。现在许多国家都采用议会制。如意大利、比利时、荷兰以及北欧等国都是议会制国家。不论君主立宪国或民主共和国,其政府实行内阁制的都称“议会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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