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沿岸渔场特定水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8页(438字)

日本1983年颁布《沿岸渔场整备开发法》规定,渔业协同组合或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为有效利用沿岸渔场资源,可实施特定水产动物养殖事业。特定水产动物,是指在沿岸渔场整备事业中,开展水产动物养殖或生产水产动物苗种放流有关的水产动物。为此,该法规定:(1)渔业协同组合等开展特定水产动物养殖事业,必须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设置该养殖水域的标志。(2)渔业协同组合必须按本法规定制定养殖水域区域及养殖水域利用规则,并得到在该水域经营特定水产动物渔业会员2/3以上的书面同意。(3)都道府县知事认可上述申请时,必须听取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的意见。(4)被认可的组合等,必须实施适合于特定水产动物养殖的事业,并对组合员进行有关特定水产动物养殖的必要指导;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其实施不适宜时,可劝告该组合采取变更养殖水域或水域利用规则等必要措施。(5)国家及都道府县对特定水产动物养殖事业的实施,必须努力进行必要的指导及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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