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沿岸渔场开发方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7页(366字)
日本1983年颁布《沿岸渔场整备开发法》规定,为发展沿岸渔场生产力,农林水产大臣必须听取沿岸渔业等振兴审议会的意见,根据政令规定,制定有关水产动物的苗种生产、放流及养殖水产动物的基本方针。基本方针应规定:(1)关于水产动物苗种生产和放流及水产动物养殖的基本方针的指标;(2)关于水产动物的苗种生产和放流,水产动物养殖的技术开发事项;(3)其他有关重要事项。该法还规定,基本方针要适应于沿岸渔场水产资源的发展动向和沿岸渔业生产率的提高,以及生产规模的扩大,并兼顾沿岸渔场的综合利用方向及沿岸渔场整备开发事业的实施动向。在情况变化时,可变更基本方针。根据该法规定,日本政府1983年颁布《沿岸渔场整备开发法实施令》规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每期定为5年左右,其变更要在此时间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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