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种子检验标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9页(523字)
美国华盛顿州在1939年联邦政府颁布《联邦种子法》之后,对本州种子法作出相应调整,其中对种子检验标准作出修改,并作为法律裁决的依据。在州种子立法中,对种子检验标准作出如下规定:(1)种子等级:基本种可以生产登记种;登记种可以生产检验种。(2)在同一地块里,不许在两年里种植同一种植物,除非前茬作物是同一品种的登记种。(3)隔离的要求是:在大田中留下空行来隔离,以防止其他小谷物的机械混杂;不同品种黑麦的地必须隔离2000米以上。(4)大田的标准要求:登记种每英亩中的其他小谷物最大允许数为5株,检验种为15株。每英亩基础种、登记种、检验种允许的农药可以防治的带病种子分别为10穗、20穗、40穗。并要求去掉混杂的品种和其他作物,去掉或阻止毒草的传播。当作物全部抽穗的呈现成熟的颜色,品种间和作物间的混杂可以辨认时,应该进行田间检验。(5)种子标准如下:基础种、登记种、检验种的纯度要达到99%。对黑麦的基础种、登记种、检验种中要没有黑穗病、禁止的恶性杂草和野燕麦草,无机杂物不超过1%,发芽率85%以上。在大麦、燕麦、小麦中不得有黑麦、澳大利亚豌豆或野豌豆,在黑麦中不得有澳大利亚豌豆或黑豌豆。
上一篇:美国地方种子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