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0页(317字)
中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1)国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现意外情况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紧急救护措施,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4)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由当地有关部门提出补偿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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