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0页(206字)

中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1)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4)上述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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