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水资源保护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7页(300字)

伊朗《水国有化法令》规定,政府可以将围绕水道和水厂地区,宣布为保护地区或专用范围。禁止在河床、河岸和天然及人工湖或者海洋的沿岸兴建任何建筑物。水厂主有权防止有些建筑给专用区内行人和车辆带来的危险和不便。法律规定,水电部门可以向个体户或法人征用保护水资源所需要的任何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所有权,并用收购方式予以赔偿。对地下水资源可用其他供水办法来补偿相应减少和损失的水量,也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现金赔偿。得到赔偿的用户在使用国有灌溉水源时,必须支付水费。如果开挖水井、地下管道或抽水站申请没有得到许可,水电部门可以取消其使用权,关闭水厂,并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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