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75页(644字)

《有组织犯罪法》第十条规定了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罪。该条第一款规定:“凡知悉资产或物品是从犯罪活动得来的,从而事:①转换、转移、协助或以任何方式,在直接或间接方便某种将此等资产或物品的全部或部分转换或转移的活动,目的为隐藏或掩饰其不法来源或涉及犯罪的人士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者,处5~12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②隐藏或掩饰该等资产或物品或与之有关的权利的真正性质、来源、地点、处理、调动及所有权者,处2~10年徒刑及科最高360日罚金;③以任何名义取得或收受、使用、持有或藏有上述资产或物品者,处1~5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该条是针对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收益的,意图在于打击黑社会犯罪的下游犯罪,使得黑社会组织即使获得非法收益,也不能有效地转换、转移或掩饰。此外,有学者认为,该条也可以作为澳门打击洗钱罪的法律依据。在刑法上,洗钱罪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与渠道,将犯罪所得的收益经过多层次的资金周转,使其来源表面合法化,从而达到隐瞒及伪装非法收益,逃避法律制裁,并使其合法化的目的的行为。但是,澳门刑法典当中并没有关于洗钱犯罪的法律概念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专门规定,因此,《有组织犯罪法》中的该条规定可以成为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依据。而且,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即使产生上述资产或物品的罪行是在澳门以外地区发生,上款所规定的罪行的处罚亦要执行。”因此,该条犯罪还可以成为打击国际洗钱活动的法律武器,避免澳门成为国际的洗钱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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